最近中铭财务收到了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员工开具了公司抬头的专用发票不拿回来报销(有可能忘了,也有可能弄丢了),那么企业也要承担相关责任吗?
从这个问题看来,又是一个关于“滞留票”的问题。
而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中铭财务先给大家普及一下“滞留票”的相关知识。
首先,滞留票就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已经进行抄税、报税,但是购货方并没有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单地说,就是公司买了个东西,把专用发票开回来了之后,既没有认证,也没有报失(排除以外丢失)而导致发票超过了抵扣认证期的发票。
其次,关于“滞留票”造成的原因,一般几种情况:
1)发票丢失了导致未认证的
2)开发票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3)两头不入账,对销售收入进行隐瞒,对取得发票的不予抵扣
4)供应商/销货方拒不提供发票的
相关处理办法
第一种情况:发票丢失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同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该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才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第二种情况:开票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采取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这类开票对象的,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作为普通发票入账,是不能进行相关增值税的抵扣的。
金叁角财税个人建议是,在开票的时候,可以先确认一下对方的“身份”然后再决定开票的的种类。
第三种情况:两头不入账的,对销售收入进行隐瞒,对取得发票的不予抵扣
这是一个值得关注而又非常严重的问题。
对于这这种情况,金叁角财税专门问了一个在国税局工作的好友,给出了这样的答复:
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只要通过抄报税数据和认证数据对比就可以发现相关滞留票的信息。如果有公司利用这个手段进行偷逃税款,那么除了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金叁角财税在这里说一下,如果公司有出现这种情况的,能补回发票的尽量补回来,不能补的,那也得按照规定规范做好,不要等到税务局上门的了,才开始慌了。
第四种情况:供应商/销货方拒不提供发票的
这种情况就比较无奈了,供应商/销货方拒不提供发票,相应的成本就抵减不了。
那么剩下要做的两件事:
一、在完成交易之后,可以考虑与这个供应商终止合作,提供发票是进行交易的应尽的义务。
二、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相关风险警示:
1)1、2、4这三种情况,外在的因素影响较大。
风险方面主要是:追回发票之后,需要相应的税款、滞纳金以及一定额度的罚款。
如果涉及的额度比较大,容易引起税务稽查。
2)至于第3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二百零五条至二百一十条都有不同的情况下,对违反发票规定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最严重的甚至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这种行为是严厉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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