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需要做年度汇算清缴吗?
根据《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第十三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建账户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查账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请参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执行。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可以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的“表证单书”模块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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